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王秀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桂荣,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后无法提供刘某某、刘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刘某某、刘某某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退还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隋晶

书记员:刘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