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昌盛农资商店与张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判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昌盛农资商店
经营者:王秀华,女,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申请人:张某,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昌盛农资商店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赊购化肥,价款8500元未支付,承诺到秋还款,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未果。申请人提交了欠据证明上述事实。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欠款8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昌盛农资商店欠款8500元。
申请费25元由被申请人张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琦

书记员: 刘洪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