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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到保镇于洋制砖有限公司诉杜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白城市到保镇于洋制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洋,经理。
被告杜海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到保镇于洋制砖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到保镇于洋制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白城市到保镇于洋制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颖

书记员: 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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