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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与王某某行政非诉执行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王某某,地址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跃春

书记员: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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