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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宝平
邸某某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
被告邸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福新

书记员: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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