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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全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王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王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全桂兰、王玲、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相当于59472.2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桂兰、王玲、王丽的银行存款59472.24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全桂兰、王玲、王丽所有的价值59472.24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隐匿、转移、出卖等处分或者毁损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得设置其它财产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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