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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孝春、吴某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疏孝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芳,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疏孝春、吴某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疏孝春、吴某某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两原告36000元。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于2015、2016年受雇于被告从事油漆工,2017年1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两原告劳务工资3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底付清。后被告逾期未能给付,故诉来法院。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欠条一份,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王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疏孝春、吴某某油漆工工资36000元(叁万陆仟元正),于今年年底腊月27日给清,如不给后果自负。
审理中两原告陈述,两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其于2015、2016年受雇于被告在建筑工地提供油漆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按200元天计算劳务报酬。2017年1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两原告劳务工资36000元,同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前述欠条。后被告未在欠条载明的期限内付款,故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结欠原告疏孝春、吴某某36000元,有其向两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两原告诉请被告给付3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疏孝春、吴某某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审判长 王蓓蓓
人民陪审员 季惠
人民陪审员 葛明琴

书记员: 顾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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