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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某某诉张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畅某某
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畅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畅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畅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506.94元。申请执行人畅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98元,执行标的共计26804.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6804.9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6804.94元。

审判长:夏恒普

书记员:王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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