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贵良,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四平村11组。
被执行人:孙广发,男,1964年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四平村10组。
申请执行人陈贵良与被执行人孙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的(2008)宽民一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贵良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广发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受偿的3896元,经申请执行人陈贵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孙广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陈贵良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宽民执字第00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谢大光
执行员刘秀敏*
执行员郑永安
书记员: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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