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交城县人。
被执行人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交城县人。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交城县人。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武某、武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贾联明
书记员:闫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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