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逊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龙河,汉族,现住逊克县。
申请执行人逊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龙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成会 审判员 肖春仁 审判员 石景春
书记员:孙巍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