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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89627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苏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付鹏翀
书记员: 李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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