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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44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杨某(曾用名:杨德喜),男,33岁,汉族,现在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科法执字第69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月9日,依法委托通辽市通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座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商贸楼二楼、房产证号为蒙村房权证蒙E—0XX号、面积为57.22平方米的营业房。经两次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95800.00元接受上述房产,同时放弃其余部分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座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商贸楼二楼、房产证号为蒙村房权证蒙E—0XX号、面积为57.22平方米的营业房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所有,抵付债权195800.00元。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任华
执行员聂利峰
执行员魏天成
书记员: 邓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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