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遵喜,男。
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来师,男。
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来师,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遵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4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303执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丹童
审判员 刘侃
审判员 李秀彬
书记员: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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