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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古县相如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孙江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引沁入汾浮山供水工程施工02标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古人社监罚字〔2016〕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引沁入汾浮山供水工程施工02标项目部)行政处罚1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古人社监询字〔2016〕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经古人社监令字〔2016〕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对被执行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古人社监罚字〔2016〕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古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房国锋 审判员  王贵宝 审判员  杨阿霞

书记员: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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