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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交城县坡底道。
法定代表人田秀云,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天宁东兴门某某,住所地交城县阳渠村。
法定代表人贾光耀。
本院在执行(2015)交国土资(罚)字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交城县国土资源局(2015)交国土资(罚)字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广声 审判员 贾联明 审判员 赵青山
书记员:贾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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