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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县日杂爆竹专营中心综合经营一部。
负责人吕金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命海,男,1950年10月9号出生,汉族,教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新乡县日杂爆竹专营中心综合经营一部因与李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新民一终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所申诉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二审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新乡县日杂爆竹专营中心综合经营一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源
审判员 刘长虹
书记员: 胡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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