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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李某某。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黄某、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4年9月18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黄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753.47元(医疗费1498.97元、护理费142.50元、住院伙食补助40元、误工费1072元),黄某已经支付1498.97元,余款1254.5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李某某不得再以此为由向黄某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黄某与申请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吴瑶琼
书记员:杨敏 申请人黄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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