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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顾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代理人:顾荐贤(系被申请人顾某某的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陈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顾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鼓楼区,与申请人陈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顾荐贤。
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顾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顾某某2013年3月因“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并行“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纯栓塞术”,病后遗留右侧偏瘫,言语障碍及认知障碍。目前妻子反映其不能言语,理解能力差,仅能理解家人讲的个别简单的词、句,对外人说的话几乎不能理解。生活不能自理,需家人照料。本次精神检查中,神清,呼之有反应,不能言语,不能书写,对大部分问题不能理解,不时摇头,表情茫然,仅能完成个别简单指令,无法与其进行有效交流,无法得知其真实意思表示,脑电图辅助检查提示广泛中度伴局限异常。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认定顾某某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案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鉴定人员的专业资格能够保证本案病例的医学判断,本院对该鉴定予以采信。陈某系顾某某的配偶,其要求担任顾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顾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某担任顾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辛靓

书记员: 汪思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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