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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孔某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胡某某
孔某占

申请人胡某某。
申请人孔某占。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某某、孔某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胡某某、孔某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4年9月1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胡某某车损为44585元。孔某占按责任一次性赔偿胡某某车损15775.52元,胡某某按责任自行承担28809.48元。双方对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胡某某与申请人孔某占于2014年9月1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胡某某与申请人孔某占于2014年9月1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瑶琼

书记员: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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