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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游某。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某、游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4年7月30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王某某一次性赔偿游某经济损失20387.93元(医疗费438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168.38元、误工费11469.6元、后续治疗费2500元、交通费500元),王某某已支付4389.95元,余款15999.98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游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王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游某于2014年7月30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吴瑶琼

书记员: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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