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自力职务: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蕙,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某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某分局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芦公(贺)行罚决字(2014)第15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某分局作出的芦公(贺)行罚决字(2014)第15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某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芦公(贺)行罚决字(2014)第15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某分局作出的芦公(贺)行罚决字(2014)第15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军 审 判 员 任 君 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
书记员: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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