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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某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尹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尹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尹某某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廖志辉
代理审判员 王婷
人民陪审员 廖志安

书记员: 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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