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汪孟杰(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孟杰,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某所有的鄂A16KJ1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担保人刘萍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兴路6号12栋1单元403室房产(蔡字第201005536)予以担保。
审判长:余良平
书记员:汪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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