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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李某某
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汪孟杰(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孟杰,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某所有的鄂A16KJ1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担保人刘萍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兴路6号12栋1单元403室房产(蔡字第201005536)予以担保。


审判长:余良平

书记员:汪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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