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左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城关镇。
申请人左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7032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于亮以其名下的晋BXXXXX号北京现代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7032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雁琴
书记员: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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