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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郑兴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郑兴旺。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某、郑兴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化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某某、郑兴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14年7月25日经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郑兴旺赔偿刘某某医药费及衣服破损的损失费5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不得再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郑兴旺于2014年7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化轩

书记员:雷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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