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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
高永某
马元芳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
被申请人高永某,男,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官垱镇石岭村十一组。
被申请人马元芳,女,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官垱镇石岭村十一组。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永某、马元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7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永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官垱镇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永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官垱镇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墙登鹏
书记员:郭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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