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申请人丁某某,男,汉族,生于1944年7月17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
申请人丁某某要求宣告樊小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某某称,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樊小金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樊小金,女,生于1977年12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被申请人樊小金于2011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为此特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樊小金失踪。
经查,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樊小金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樊小金,女,生于1977年12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被申请人樊小金于2011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于2014年7月10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樊小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樊小金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樊小金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以上,本院发出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本院予以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樊小金为失踪人。
指定丁某某为失踪人樊小金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樊小金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以上,本院发出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本院予以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樊小金为失踪人。
指定丁某某为失踪人樊小金的财产代管人。
审判长:张永乾
书记员: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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