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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某某
王曼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吕晶
宋某某
刘某某

原告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曼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立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曼伊、吕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刘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被告刘某某担保被告宋某某向原告申某某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刘某某愿意在还款日2013年9月8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债务并承担责任”。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被告刘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某应积极偿还,原告主张归还借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应对该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某某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刘某某对以上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被告刘某某担保被告宋某某向原告申某某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刘某某愿意在还款日2013年9月8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债务并承担责任”。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被告刘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某应积极偿还,原告主张归还借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应对该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某某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刘某某对以上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立静

书记员:张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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