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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47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保生

书记员:冯赟勃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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