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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洪某某北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洪某某北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虎,村委会主任。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洪某某北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保生 审 判 员 毛文亮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书记员:冯赟勃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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