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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琼,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程某某、上诉人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因物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田某、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246元、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59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红艳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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