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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田某某
任继民
赵某某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代理人任继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市守聪煤泥浮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继民,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负本案的过错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本金70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负本案的过错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本金70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念民

书记员:金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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