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1
江某
田某2
李某
原告:田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原告:田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田某1,江某,田某2与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1,江某,田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田某1,江某,田某2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1,江某,田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田某1,江某,田某2负担。
审判长:冯相慧
书记员:黄海志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