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刑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某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田某系为整烧材,所砍伐的林木均为枯立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大石河林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与大石河林场已签订复绿补种协议,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能够积极赔偿大石河林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西斌
书记员: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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