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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镇赉县建平乡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田某某,男,满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辉,女,汉族,与被告赵某某是夫妻关系。
被告:镇赉县建平乡平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子宽,职务:建平乡平安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镇赉县建平乡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产生的争议,原告提供镇赉县建平乡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会议记录,证明本案争议的土地归建平乡平安村所有,并已承包给原告。被告赵某某提供镇赉县建平乡平堡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赵某某现在耕种的土地归建平乡平堡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此规定本案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发生的土地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

书记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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