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86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书记员:李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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