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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负责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德崇,系该局国土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曲彦瑾,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瓦国土资监罚决字[2017]得A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新建库房,占用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蔡房身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全部为耕地。现已建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3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瓦国土资监罚催告字[2017]得A1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182平方米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瓦国土资监罚决字[2017]得A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娜
审判员 高兴利
审判员 李 蓓
书记员:回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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