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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韩某

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靖和街。
法定代表人:齐鹏。
诉讼代理人:赵宇慧,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韩某,男,31岁,汉族,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路清

书记员:刘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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