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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珲春市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马圣翔,该公司经理。被告:裴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珲春市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珲春市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珲春市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市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珲春市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玉常镇

书记员:刘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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