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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想起曾经务工的环县高铁站站前广场建筑工地上有一些“丝钢”材料,便产生盗窃卖钱花的想法。随后,沈某某驾驶宁A*****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环县环城***村***队的租住院内出发,沿滨河路由北向南驶向环县高铁站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外,用毛巾遮挡住前后车牌,戴上帽子遮挡住自己的脸部,戴上塑胶手套进入工地,将放置在工地上的止水螺杆、蝴蝶卡子等七种建筑材料盗装到车厢内。期间,工地工人梁某某等人发现,上前追赶堵截,沈某某驾驶车辆强行逃离现场,返回租住处。22日,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盗窃的335个止水螺杆(防水丝杆)、653个蝴蝶卡子、5个顶撑(顶丝)、43套对拉丝杆、156个直螺纹套筒、27个扣件、325个对拉丝杆螺母,均被查扣并发还被盗工地。经调查估价,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44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江龙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153********)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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