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迁西县昌盛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雪峰。
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
法定代表人:马志国,该厂厂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所地:迁西县滦阳镇滦阳村。
委托代理人:马胜明,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羿全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及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委托代理人马胜明、吴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为面包铁购销业务关系。2013年8月18日,经核实业务往来账目,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为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王某某面包铁款719500,(柒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滦阳铸件厂吴克奇、马胜明,2013年9.18号”。后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于2014年9月12日、2014年11月16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7月6日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收款单位为秦百静,原告利用该账户收款)。期间,原告再次给被告发货,价款为14088元。
2015年7月6日,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再次为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条,欠王某某面包铁款293588(贰拾玖万叁仟伍佰捌拾捌元整),欠款单位:迁西县昌盛铸件厂(公章),经手人:马胜明、吴克奇,2015.7.6”,并将2013年8月18日所写欠条原件收回。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分别于2015年9月17日、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29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收款单位为王会英的原告方付款233588元。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出具的原、被告双方往来账目表,属于被告单方的记账凭证,在原告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2013年8月18日所写欠条存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2015年7月6日收回该欠条原件时,为原告再次出具拖欠王某某面包铁款293588元的欠条,欠条所载明大、小写金额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财务人员和员工共同签字确认,应认定该欠条真实有效。据此,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拖欠原告王某某货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理应及时给付。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辩称已还清原告全部货款,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抗辩理据不予采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迁西县昌盛铸件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面包铁款人民币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羿全民

书记员:朱海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