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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抚顺市顺城区蜀乡情川菜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蜀乡情川菜馆,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雁,该企业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蜀乡情川菜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判员  李润海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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