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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外企经销商,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委托代理人:殷福娟(系王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北票市黑城子镇。委托代理人:王振海,北票市黑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和不清。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张某某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依法终止合同,返还租金及押金共计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张某某既主张合同无效,又主张终止合同,即解除合同,两项诉讼请求主张的法律关系相悖,一审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主张权利;另一审法院判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昶
审判员 张淑梅
审判员 袁 源

书记员: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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