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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某与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王雪某诉被告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王雪某借款63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被告白某欠原告63000.00元,约定2017年6月份前还清,未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白某向原告王雪某借款63000.00元,有被告白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白某应当返还借款。因此,对原告王雪某要求被告白某返还借款6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雪某借款63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00元(原告王雪某已预交),由被告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娟

书记员:许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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