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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其他(公安)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谢枫(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会海
杨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沈阳惠天热力供暖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枫,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法定代表人:董德高,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会海,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荀,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邹红黎
审判员:佟殊
审判员:杨美慧

书记员: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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