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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周某、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威县。现被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任立锋,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家富依法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立锋、被告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周某偿还原告已向××履行的担保债务3万元;2、判令被告苑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二被告是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后离异。2015年8月14日,被告周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原告向原告的妹妹王某借款3万元,原告王某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万元,期限一年,即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4日,利息为每万元每月200元,到期归还本息。被告周某借款后不久,便与被告苑某某离婚,转移财产。2016年2月被告周某因抢劫被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王某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8月15日原告向××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原告现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向原告追偿,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为被告周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王某作为担保人向被告周某的××王某承担了3万元本金的偿还责任,未超出借款约定的数额,故其要求周某偿还3万元系合法追偿,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苑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向债务人追偿,而借款关系的债务人为本案被告周某,借款合同中并未有被告苑某某的签名,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该借款被告苑某某知情且用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代偿款3万元;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家富

书记员:闫学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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