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王金成与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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