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xxxx。委托代理人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三环1566号。法定代表人:何彦玲,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6619203XG。王某与保定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80.0元,减半收取计1,990.0元。
审判员 吴玉纯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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