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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保定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xxxx。委托代理人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三环1566号。法定代表人:何彦玲,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6619203XG。王某与保定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80.0元,减半收取计1,990.0元。

审判员  吴玉纯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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