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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裴化军,北京博贤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西路。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政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暂时不能履行本院(2015)同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中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平审判员梁明柱审判员兰宇
书记员:王 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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